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利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4********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02民初817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2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利军、祝永玲、宿迁市兴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田爱利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7月1日起记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利军、祝永玲、宿迁市兴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黄巧燕借款86万元及利息(以86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7月1日起记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利军、祝永玲、宿迁市兴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田丽华借款147000元及利息(以147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7月1日起记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王利军、祝永玲、宿迁市兴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跃彬借款26万元及利息(以26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7月1日起记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原告田爱利、黄巧燕、田丽华、刘跃彬在上述一至四项债权限额内对上述质押物【脱脂棉约300吨(以实际质押部分为准)、脱脂纱布约30吨(以实际质押部分为准)、医用纱布喷气织机14台(型号均为KSA-708、出厂编号分别为13.14.15.16.17.18.19.20.21.22.45.46.50.51)、水泵控制柜两台(型号2XFD-FS-15)、YX-2000型整经机一台、轻弹机4台、液压打包机2台、纱布包装机1台、卷布机1台、脱水机1台、纱布分切机1台、棉球机1台、纱布叠折机2台、梳棉机4台、输送机1台】享有相应金额的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分别减半收取360元【田爱利】、9484元【黄巧燕】、2635元【田丽华】、4238元【刘跃彬】,保全费?元,均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时间 |
2018-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