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2********1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722民初249号 |
案号 |
(2020)云0722执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刘伟华申请执行:一、被执行人郭超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1344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617.12元,合计135017.12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2月29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郭超给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