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汕头市华天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3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622民初748号 |
案号 |
(2018)闽0622执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云霄富利莱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借款本金24,355,946.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2017年3月21日应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213,468.58元,自2017年3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云霄富利莱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若云霄富利莱信息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有权依法以福建华天裕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址在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下坂村(云陵工业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云国用(2013)第6031263、6031264、6031265、6031266、6031267、6031268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42,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杜联华、廖应如对云霄富利莱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汕头市华天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杜俊毅应当在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35,000,000元的范围内对云霄富利莱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杜联华、廖应如、汕头市华天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杜俊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霄富利莱信息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72元,由云霄富利莱信息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华天裕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杜联华、廖应如、汕头市华天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杜俊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3-16 |
发布时间 |
2018-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俊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00758347155P |
登记机关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汕头市濠江区三联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