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亨利达融具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2执1757号 |
案号 |
(2020)苏1112执恢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亨利达融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二、被告镇江亨利达融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共计595384元(计算至2016年8月21日,2016年8月22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8‰计算)。三、被告镇江市华恩轴承有限公司、周琴、镇江市华泰轴承有限公司、周建、陆良珍、李冬英、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亨利达融具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亨利达融具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63元,由被告镇江亨利达融具设备有限公司、镇江市华恩轴承有限公司、周琴、镇江市华泰轴承有限公司、周建、陆良珍、李冬英、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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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锁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12739414893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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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