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03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成高证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 | 
| 案号 | (2018)川0108执103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强制执行成都市高新公证处出具的(2017)成高证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即被申请人1-5支付申请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下列款项: 1、截止2017年11月7日,尚有人民币1000万元本金、370853.64利息(含罚息)以及实现债权之日按合同约定计收的利息、罚息、复息; 2、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以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于2016年8月3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日。该笔贷款由被执行人2-5提供保证担保,为此各方与申请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并于2016年8月3日向成都市高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2016)成高证经字第4262-426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公证书】。合同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归还本期,先该笔贷款已于2017年8月2日到期,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1-5均未履行还款、保证义务。特向法院申请执行。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 发布时间 | 2018-04-2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案号 | (2018)川0108执1032号 |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标的 | 10370853.0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陈亚飞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55103010X9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1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