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江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6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202民初808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1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汀泗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胡江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浩借款本金295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