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鸡泽县滨河正大商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497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丛民初字第1202号及(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丛执字第00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丛台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2011)丛民初字第1202号及(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责令被申请人何孟科立即退还申请人王瑞华、郭丽淑租赁费各50000元,并赔偿申请人广告损失费1440元及起诉费2300元,同事要求负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3-03-04 |
发布时间 |
2015-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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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孟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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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鸡泽县鸡泽镇椒乡南大街(原建设大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