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庞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7********5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7865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5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庞卫东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8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庞卫东、山西宜鸿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腾退所租赁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路77号龙城天悦小区12号1-102室商铺,并将商铺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被告(反诉原告)庞卫东、山西宜鸿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的租金60338元,以及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商铺之日止按照年租金115700元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四、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庞卫东、山西宜鸿源商贸有限公司采暖损失1587.3元。五、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庞卫东、山西宜鸿源商贸有限公司装修损失30000元。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原告(反诉被告)庞卫东、山西宜鸿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庞卫东、山西宜鸿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4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庞卫东、山西宜鸿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