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金海峰晟煤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9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4346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1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彦国与原告宁夏金海峰晟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1日解除;二、原告宁夏金海峰晟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彦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37600元;三、驳回原告宁夏金海峰晟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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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799904931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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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平罗县红崖子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