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25********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04民初10396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6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伟、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借款本金382463.60元、支付利息27414.96元(截止2018年8月16日),并支付382463.60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的利息(利率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宁夏华骏特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董伟、苑丽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华骏特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伟、苑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4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董伟、苑丽、宁夏华骏特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