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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许丰种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9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122刑初139号
案号
(2020)豫1122执14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河南许丰种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人魏春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人刘保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四、被告人尚水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五、被告人宋亚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六、被告人郭根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七、被告人潘子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魏春乾的刑期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刘保才的刑期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尚水彬的刑期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郭根林的刑期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潘子杰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以上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责令被告单位河南许丰种业有限公司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合计人民币2090.017万元(详见清单)。九、责令被告人尚水彬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郭根林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潘子杰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合计人民币51万元退赔未收回本金的集资参与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魏春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000779415364E
登记机关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许昌市许繁路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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