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亭县信达商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X01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5民初2981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乐亭县信达商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幼军借款本金16万元,其中本金7万元自2015年4月13日、本金9万元自2015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偿清之日的利息。被告王一红、王晓雪、追加被告唐山海港信达乐家超商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保全费1320元,共3330元由被告乐亭县信达商场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乐亭县信达商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被告王一红、被告王晓雪、追加被告唐山海港信达乐家超商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1-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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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一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5X01084859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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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乐亭镇南大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