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宏运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3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民初1074号 |
案号 |
(2020)辽01执1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葫芦岛天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编号为沈光银新世界贷字2016-003]项下拖欠的贷款本金290,999,386.52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0年6月24日,利息、罚息合计34,656,081.51元,自2020年6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及《人民币对公贷款存量浮动利率转换变更协议》约定的计息办法另行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葫芦岛天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偿付其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被告葫芦岛天沐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有权就被告宏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3,200万股(质权登记编号:a210300201600038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宏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葫芦岛天沐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的保证人,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葫芦岛天沐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世界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72,5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葫芦岛天沐置业有限公司、宏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007323079130 |
登记机关 |
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41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