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凌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7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1民初6900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恢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凌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陆乾、马亦仙对江苏悦朗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即借款本金7000万元、截止到2016年10月12日的利息3168666.67元、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7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凌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陆乾、马亦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6(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607923696W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杏里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