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大丰区承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WR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7民初83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7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承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符鑫苗借款本金10,000元; 二、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承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符鑫苗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刘毅对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承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承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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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82MA1ND8WR7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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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盐城市大丰区恒生商城5号楼5421号门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