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文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4********4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7577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3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2144.49元,并支付利息及滞纳费17245元;二、被告武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及滞纳费(该利息及滞纳费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武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3154元;四、被告武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00元;五、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计1233元,保全费1062元,由被告武文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