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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3********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3民初458号
案号
(2020)皖0203执25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军、殷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丁庆兰借款利息90000元及复利(以尚欠借款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庆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63,由原告丁庆兰负担200元,被告唐军、殷海燕负担10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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