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21********0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122民初2487号 |
案号 |
(2020)辽1122执10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姜雷签订的编号为2013年【盘房公】贷201310000243号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二、被告姜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147,581.13元、逾期利息17,397.32元、逾期罚息14,947.27元(计算至2019年7月18日),并承担自2019年7月1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9元,减半收取1,949.50元,由被告姜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