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鑫源锦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5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83民初4841号 |
案号 |
(2020)辽0283执3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青岛鑫源锦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华威机器有限公司货款26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5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9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建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2395810170L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龙门路北、元鼎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