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聂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7********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6民初6005号 |
案号 |
(2020)冀0606执28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聂静双方确认被告聂静应向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偿还垫付购车款5万元二、被告聂静同意2019年12月31日前将风神牌冀fk760g车辆进行变卖,变卖款优先向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偿还垫付购车款,变卖款不足以清偿垫付款的,由被告聂静三日内向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补足;变卖款多于垫付款的,由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三日内退还被告聂静。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