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1********85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602民初845号 |
案号 |
(2020)浙0602执48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越城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峰归还给原告陈志良、倪娟娟借款16万元,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3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其中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此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且总额不超过14万元从2015年8月1日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75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陈志良、倪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