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连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3********5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2264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释果悟、徐连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周素斌劳动报酬234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21日按照银行间同业银行拆借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元,由被告释果悟、徐连华负担(已由原告代垫,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