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金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6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6279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牵切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贷款代偿款3216422.97元。二、被告南通牵切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贷款垫款利息损失363194.73元以及以3216422.9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代偿款利息损失。三、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对被告南通牵切纱业有限公司名下苏(2016)海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793号、苏(2017)海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617号所载的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进行优先受偿。四、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对被告南通牵切纱业有限公司名下(详见苏f1-0-2017-0016号抵押登记)的动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进行优先受偿。五、被告钱开留、王金芳、南通程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钱小勇、汪新兰对被告南通牵切纱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钱开留、王金芳、南通程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钱小勇、汪新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牵切纱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2530元,减半收取16265元,由被告南通牵切纱业有限公司、钱开留、王金芳、南通程锦纺织科技有限公9司、钱小勇、汪新兰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530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