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益丰新盛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1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33449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99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益丰新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汇高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2,100元;二、被告天津益丰新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汇高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实际付款日止,以32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告天津益丰新盛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元(原告天津市汇高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益丰新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汇高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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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宝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566108758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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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顺园2-3-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