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4********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4民初7245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恢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明泽家具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钱正瑜货款23000元;原告钱正瑜将《香河家具城商品买卖合同》中载明“北欧神话”品牌沙发2件、茶几1件、电视柜1件、酒柜1件、餐边柜1件、餐桌1件、餐椅6件,共计13件家具返还给被告天津市明泽家具有限公司,运输费用由被告天津市明泽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二、驳回原告钱正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钱正瑜负担1850元,由被告天津市明泽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7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钱正瑜。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