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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24********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民初7245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恢7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明泽家具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钱正瑜货款23000元;原告钱正瑜将《香河家具城商品买卖合同》中载明“北欧神话”品牌沙发2件、茶几1件、电视柜1件、酒柜1件、餐边柜1件、餐桌1件、餐椅6件,共计13件家具返还给被告天津市明泽家具有限公司,运输费用由被告天津市明泽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二、驳回原告钱正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钱正瑜负担1850元,由被告天津市明泽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7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钱正瑜。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1-27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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