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阳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0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皖0822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岭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付,罚息利率由贷款利率上浮50%)。二、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付息义务,原告对本案所涉被告曹晓东、陆秋萍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2-26 |
发布时间 |
2016-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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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晓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070914377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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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庆市开发区丹桂花园1号楼204号、104号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