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3262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4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文娟、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9546.05元;二、被告王文娟、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月29日的贷款利息(含应还正常利息、罚息、复利)5796.54元及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罚息(该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235%计算);三、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晋a899hm、车架号为lfv3a24g9h3107841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王文娟、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的限额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265元,由被告王文娟、山西德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22330517010C |
登记机关 |
阳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阳曲县新阳西大街1号(阳曲宾馆南楼106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