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燕芬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8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1630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1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被告张碧波、燕芬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8月22日开始归还,每月22日前归还原告3000元,先归还本金,本金清偿完毕后再归还利息,借款利息从2019年7月22日开始计算,利息按照剩余借款本金逐月递减,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二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燕利军可以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借款本息。二、其余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被告张碧波、燕芬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