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霍彬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1149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1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霍彬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晋峰借款1,3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6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霍彬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晋峰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险费4500元,共计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王晋峰承担1650元,被告霍彬峰承担7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