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镇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9********4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1012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1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镇元、牛飞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刘国京借款585000元及利息23100元。二、驳回原告刘国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1元,减半收取5000.5元,由被告孙镇元、牛飞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