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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豪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4********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4民初170号
案号
(2020)赣0824执9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干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豪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安钢运费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9.5元;二、驳回原告胡安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安钢负担10元,被告邓豪鹏负担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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