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豪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4民初170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9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豪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安钢运费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9.5元;二、驳回原告胡安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安钢负担10元,被告邓豪鹏负担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