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30********1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30民初1229号 |
案号 |
(2020)桂0330执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建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给原告陶雪华、蔡乐瑄、蔡诗晗、蔡宏庆、蔡庚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建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