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夏小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5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664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夏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 47744.24 元及相应利息、 违约金 (截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结欠 3021.81 元,此后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叶文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叶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金额向夏小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69.1 元, 减半收取 534.55 元, 由夏小芳、叶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