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3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2民初2248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1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验收款1063612.2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鉴定费135000元,由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各半负担67500元,此款被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已全部垫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鉴定费67500元。原告和被告超阳化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78元,由原告负担8000元,被告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62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有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694342872K |
登记机关 |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平罗县红崖子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