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103民初2151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恢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广学、胡红梅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吕瑞鹤借款本金489100元,逾期未偿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双方无其它争执。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保全费3170元,共计7720元,由原告吕瑞鹤承担3000元,由被告常广学、胡红梅承担47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