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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3********00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103民初2151号
案号
(2020)豫1103执恢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广学、胡红梅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吕瑞鹤借款本金489100元,逾期未偿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双方无其它争执。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保全费3170元,共计7720元,由原告吕瑞鹤承担3000元,由被告常广学、胡红梅承担47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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