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州市绿源秸秆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81民初2319号 |
案号 |
(2020)豫0581执4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贷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刘凤云归还原告借款利息33634.35元予以扣除);二、被告林州市绿源秸秆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刘凤云、林州市绿源秸秆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友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81054749471W |
登记机关 |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林州市茶店乡郝家窑村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