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5********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02民初1999号 |
案号 |
(2020)晋0502执2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军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账单分期手续费共计113934.31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