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太原市锦隆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609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4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徐县仁通宝交通设施制业有限公司、陈继素、啜锦明、啜宏波对太原仲裁委员会(2018)并仲裁字第940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即“一、被申请人太原市锦隆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二、被申请人太原市锦隆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2015年12月21日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本案仲裁费234220元,由被申请人太原市锦隆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仲裁费支付给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以被告太原市锦隆工贸有限公司抵押的储油罐、漏油池在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以被告太原市锦隆工贸有限公司质押的煤焦油在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以被告啜锦明质押的1400股股权在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86107.6元,由被告太原市锦隆工贸有限公司、清徐县仁通宝交通设施制业有限公司、陈继素、啜锦明、啜宏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继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216604240520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清徐东于镇东于村工业园区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