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创伟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秦商初字第02675号 |
案号 |
(2016)苏0104执3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诚信色织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12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30103.33元,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66%计算,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5.99%计收)。二、被告宿迁市创伟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王桂芝、吴玉华、王庆福、高雪梅对被告宿迁市诚信色织布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被告宿迁市诚信色织布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创伟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王桂芝、吴玉华、王庆福、高雪梅负担(被告宿迁市诚信色织布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创伟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王桂芝、吴玉华、王庆福、高雪梅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被告宿迁市诚信色织布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创伟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王桂芝、吴玉华、王庆福、高雪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25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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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庆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670123587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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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豫区黄山路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