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海洋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9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02民初418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17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王政与深圳市海洋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订立的海洋之星020体验中心租赁合同于2017年2月8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海洋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政租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3元,由被告深圳市海洋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10 |
发布时间 |
2018-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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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苏梦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19779810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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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601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