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舒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81********6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民终2364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7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73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73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毛立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清偿款计人民币850378.37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850378.37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扣除已付45430元)。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66元,减半收取3083元,由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83元,毛立文、舒小平负担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66元,由毛立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