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81********3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181民初731号 |
案号 |
(2020)云0181执19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王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牧航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6年12月27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