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鑫旗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9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8民初3143号 |
案号 |
(2020)冀1028执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廊坊市鑫旗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150000元并给付原告厂家直营店补贴款1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三项合计260000元。被告霍铁国、范秀芬对被告廊坊市鑫旗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霍铁国、范秀芬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廊坊市鑫旗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共计4420元,由被告廊坊市鑫旗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霍铁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35619981309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广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廊坊市广阳区东安路1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