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温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4********66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324民初1395号 |
案号 |
(2020)浙0324执3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永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邵温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7018.72元、滞纳金1392.74元(暂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此后的滞纳金以167018.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12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限被告邵温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如被告邵温和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车牌号为浙 c70gv8 的奔驰牌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