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101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801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1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解除反诉原告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40.5kv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采购技术协议》;三、反诉被告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反诉原告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已付货款767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2017年12月26付款的3839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27日起算至2019年5月11日止;2018年5月28日付款的383900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29日起算至2019年5月11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反诉被告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型式试验费用24274元;五、反诉原告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收到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判决反诉被告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给付的款项后三十日14内,向反诉被告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退还4台开关设备(包括真空泡和断路器),退还方式:反诉被告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到反诉原告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处自行提取;六、驳回反诉原告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诉案件受理费5338元,由本诉原告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69元,由反诉原告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669元,由反诉被告江苏韩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夏秀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2094148101R |
登记机关 |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宜禾路11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