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国信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1民初5350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10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智伟、尹李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398646.24元,利息24261.5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此后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合计1422907.76元。二、被告罗智伟、尹李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0400元。三、被告镇江国信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罗智伟、尹李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镇江国信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智伟、尹李梅追偿。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40元,由被告罗智伟、尹李梅、镇江国信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罗智伟、尹李梅、镇江国信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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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晓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00782067938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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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镇江市中山东路68号嘉源大厦8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