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凤城市鑫地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2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3民初678号 |
案号 |
(2020)鲁1321执2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古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借款本金9200万元及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结清之日止);二、被告凤城市鑫地琛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金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盛大翠、盛大庆、刘建全对第一项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对本案所涉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単)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对本案所涉质押物(详见质押物清单)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凤城市鑫地琛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金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盛大翠、盛大庆、刘建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394元,保全费50000元,由被告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风城市鑫地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金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盛大翠、盛大庆、刘建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升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82577203312J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凤城市边门镇大东村六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