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2********1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民终6111号 |
案号 |
(2020)粤1303执2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61201603661】。一审判决内容:1、被告谢国华、被告深圳市鹏辉润成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362133.90元给原告刘光伟、梁珍萍;2、驳回原告刘光伟、原告梁珍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90元(原告已预交1000元,申请缓交2590元),由被告谢国华、被告深圳市鹏辉润成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二审判决内容:1、维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用分担部分。2、变更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谢国华、原审被告深圳市鹏辉润成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352250.85元给被上诉人刘光伟和梁珍萍。二审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上诉人谢国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