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引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03民初5272号 |
案号 |
(2018)闽0503执9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16年6月16日,被告福建省引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9938269.52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27643.38元及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6月16日,被告福建省引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利息460777.67元;二、被告福建省引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上述第一项确认的款项;三、被告福建省引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公告费560元;四、被告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福建正亿实业有限公司、郭廷志、郭敬清、郭杰清对被告福建省引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引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吴丹樱在其与被告郭敬清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林昕在其与被告郭杰清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分别对被告福建省引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引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91564元,减半收取计45782元,由被告福建省引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正大集团有限公司、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福建正亿实业有限公司、郭廷志、郭敬清、吴丹樱、郭杰清、林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8-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献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00784510198B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丰泽区田安路丰盛大厦13层13-F2(先锋大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