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存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977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1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存福、姜妍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奇台县七户乡双收农机专业合作社收割费53484.5元,二被告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